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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入区优惠政策
来源:山西省商务厅  2006年12月18日  【字体:
 

   一、财政扶持政策

  1、 经济区财政每年将不低于税收留区部分的15%至30%,用于重点支持区内年上缴税金100万元以上企业的技术开发、营销网络建设和管理升级。

  2、 在经济区投资并设立研发中心的跨国公司,经管委会审核,对于该研发中心当年的研发费用,由经济区给予财政扶持,但总额以不超过该生产型企业当年所缴纳的增值税留区部分的50%为限。

  3、 实施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上缴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的留区部分,经济区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扶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除上述优惠外,第六至八年上缴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留区部分的50%,由经济区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扶持。

  4、 劳动密集型企业,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有一定经济效益并安排区内劳动力连续两年达企业从业人员总数30%的,经管委会认定,可专项补贴500元/亩;达50%的,给予专项补贴1000元/亩。

  注:以上所涉金额均为人民币。
 
  二、税收优惠政策

  1、 区内兴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新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 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的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 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 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从事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取得的收入,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6、 入区高新技术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仪器、设备,企业或固定资产符合税收方面规定允许实行加速折旧,并符合折旧方法的,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快速折旧。


责任编辑:杜泽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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