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制订的“走出去”战略,以及外交部将民营企业人员纳入旅行卡申办范围的有关精神,帮助我省民营企业更好地拓展海外业务,我办将逐步开展帮助因业务需要经常前往APEC经济体的民营企业人员办理APEC商务旅行卡的工作。
实施“APEC商务旅行卡”(APEC Business Travel Card,以下简称旅行卡)计划旨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便利区域人员往来。持卡人凭该卡和有效期不少于三年的护照在三年内无须办理入境签证,可自由往来于已批准入境的各APEC经济体之间从事商务活动,每次停留不超过二个月。实施旅行卡计划的经济体各出入境口岸均设有专用通道,持卡人享有快速通关的便利。
我国于2003年11月开始实施该计划。迄今已参加并实施旅行卡计划的经济体有17个:中国(CHN)、中国香港(HKG)、中国台北(TWN)、澳大利亚(AUS)、新西兰(NZL)、文莱(BRN)、印度尼西亚(IDN)、韩国(KOR)、菲律宾(PHL)、马来西亚(MYS)、泰国(THA)、日本(JPN)、新加坡(SGP)、越南(VNM)、智利(CHL)、秘鲁(PER)、巴布亚新几内亚(PNG)。其中,内地、中国香港与中国台北之间人员往来仍按现行办法办理,互不适用该卡。
外交部领事司是APEC商务旅行卡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制作和颁发旅行卡。APEC商务旅行卡的申请人需具备如下条件:
1、因业务需要经常前往APEC经济体的民营企业人员,其中不包括外商独资、合资及台、港、澳资企业人员。
2、无刑事犯罪记录或被外国,特别是实施旅行卡计划经济体的拒签记录。
符合条件的申办人员可向我办出国管理处咨询。
联系人:任国英
联系电话:4047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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